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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監察隊伍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總隊;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支隊;
縣(市、區、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大隊。
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水政監察總隊、水政監察支隊、水政監察大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水政監察隊伍內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督、水資源管理、河道監理等自行確定設置相應的內部機構(支隊、大隊、中隊)。
第七條 地方各級水政監察隊伍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編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
水利部所屬的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遼水利委員會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水政監察隊伍由水利部批準成立;流域機構所屬的管理單位水政監察隊伍由流域機構批準成立。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這、旗)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執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設置派駐的水政監察隊伍。
第九條 水政監察隊伍的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水法規。
2.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監側等有關設施。
3.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協助公安和司法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對下級水政監察隊伍進行指導和監督。
6.受水行政執法機關委托,辦理行政許可和征收行政事業性規費等有關事宜。
第十條 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管理同級水政監察隊伍。水政監察隊伍的主要負責人由同級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兼任。